2.5.2震蕩時間
用于紡織品的pH值檢測的GB/T 7573—2009規定的振蕩時間較皮革、毛皮的時間要短,為(120±5)min;而鑒于皮革毛皮產品的本身特點,QB/T 2724—2005和QB/T 1277—1991則要求振蕩6 h,以便樣品能更加充分的萃取。
2.5.3測試樣品個數
GB/T 7573—2009要求同時測定3個平行樣品,其中第一份萃取液只作為平衡潤洗電極使用,所測試的數值并不記錄,只記錄第二和第三個樣品的萃取液的pH值。QB/T 2724—2005和QB/T 1277—1991均只需同時測量2個平行樣即可。
2.6測試報告的表示差異
2.6.1結果的表示
GB/T 7573—2009要求精確到0.1個pH單位,QB/T 2724—2005要求精確到0.05個pH單位,QB/T 1277—1991沒有對測試報告內容提出具體要求,具體操作時可以參照QB/T 2724—2005。
2.6.2萃取介質的標明
GB/T 7573—2009中提出蒸餾水和0.1 mol/L 氯化鉀溶液兩種作為萃取介質,所以在具體實驗報告中就要表明使用的是哪種萃取介質。而QB/T 2724—2005和QB/T 1277—1991中只有蒸餾水一種萃取介質,所以在報告中不做要求。
2.6.3稀釋差的測定
稀釋差即溶液的pH值和溶液稀釋10倍之后的pH值之差。
GB/T 7573—2009中不要求測定稀釋差,所以在報告中也就無需體現。QB/T 2724—2005中對于pH值小于4或者大于10的要求測定稀釋差,QB/T 1277—1991中也有對稀釋差測定的要求,這些要記錄到報告中的。
2.7三個方法標準對應的不同判定標準
目前,GB/T 7573—2009對應的是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和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其中GB 18401—2010對紡織品pH值的要求分為A、B、C三類,對應范圍分別為:4.0~7.5、4.0~8.5和4.0~9.0。GB 18401—2003對紡織品的要求也分A、B、C三類,范圍分別為:4.0~7.5、4.0~7.5和4.0~9.0。其中GB 18401—2010對后續加工工藝中必須要經過濕處理的,非最終端產品的pH值放寬至4.0~10.5之間。
QB/T 2724—2005一般適用的判定標準是QB/T 1872—2004《服裝用皮革》,要求pH值3.2~6.0為合格。當樣品pH值小于等于4.0時要測試稀釋差,稀釋差要小于等于0.7。
QB/T 1277—1991適用的判定標準一般為:QB/T 2923—2007《狐貍毛皮》、QB/T 1280—2007《羊毛皮》、QB/T 1284—2007《兔毛皮》和QB/T 1286—2007《羊剪絨毛皮》,規定pH值在3.6~6.5判定為合格,且樣品pH值小于等于4.0時,要測試稀釋差,稀釋差要小于等于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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