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激素又稱為環境荷爾蒙,是環境內分泌干擾物,也是人類生產和生活活動釋放到周圍環境中,對人體和動物體內的正常激素功能施加影響,進而影響內分泌系統的化學物質.其影響可能包括人類在內的各種生物的生殖功能、免疫系統和神經系統等.由于環境激素是由外部環境進入機體,并產生類似內激素的作用,干擾機體內分泌系統,影響生物的生存和繁衍,又稱“外因性的分泌干擾物質(EDCs)”.
環境激素類化合物在自然界中的含量極微,但具有脂溶性強、不易降解,可在食物鏈中循環累積,又可隨風飄散等特點,不管其原生地在哪里,都可能會造成區域性或全球性的威脅,嚴重影響人類及生物的健康和安全.1996年由美國記者戴安·達瑪諾斯在其所著的《Our Stolen Future》一書中提出環境激素問題后,引起了美、歐、日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高度關注,已成為國際研究的熱點.當前,環境激素問題被列為繼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之后又一全球性的重大環境問題.
1·環境激素的種類
近年來,世界各國都對環境激素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目前,懷疑對人類健康有直接影響的化學物質有200多種,70種被列入環境激素黑名單.除了重金屬鎘(Cd)、鉛(Pb)、汞(Hg)外,其余都是有機化合物,按化學結構分為多氯聯苯類、鄰苯二甲酸酯類、氯代烴類、芳香族碳化氫類、烷基酚類、雙酚類、聯苯酚類、氯酚類、硝基苯類、呋喃類、有機烯類等,詳見表1.[1]
表1 70種環境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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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所列出的環境激素中,包括被稱為“世紀三毒”的二英、DDT和多氯聯苯.其中除草劑、殺蟲劑、殺菌劑等農藥或其代謝物比例較大,約占70種環境激素的2/3.
2001年5月23日,包括中國在內的127個國家和地區的環境部長和高級官員在斯德哥爾摩簽署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決定在世界各地禁止或限制使用12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該公約涉及禁止使用和生產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主要包括農藥、工業化學品和副產物三大類,均屬于環境激素的范疇,分別是艾氏劑、氯丹、狄氏劑、異狄氏劑、七氯、滅蟻靈、毒殺芬、滴滴涕、六氯苯、多氯聯苯、多氯二苯并二英(PCDD)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F).
禁用的12種持久有機污染物中有8種屬于有機氯殺蟲劑,即滴滴涕、艾氏劑、氯丹、狄氏劑、異狄氏劑、七氯、滅蚊靈和毒殺芬.2004年11月11日,該公約已正式對中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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