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短纖維回潮率的試驗方法——烘箱法。 本標準適用于聚酯(滌綸)、聚酰胺(錦綸)、聚丙烯腈(腈綸)、聚乙烯醇縮甲醛(維綸)等合成短纖維箱內熱稱回潮率的測定。2引用標準 GB 6529紡織品的調濕和試驗用標準大氣 GB 8170數值修約規則 GB/T 14334合成短纖維取樣方法3術語 3.1回潮率 規定條件下測得的紡織材料的含濕量,以試樣的濕量與干量的差數對干量之比的百分率表示。3.2濕量 紡織材料含有水分時的質量。3.3干量 紡織材料經一定方法除去水分后的質量。用烘箱法測定回潮率時,以恒量作為干量。3.4恒量 紡織材料試樣經過烘干處理,相隔一定時間,前后二次稱量差異不超過規定范圍時的質量。本標準規定每隔10min稱量一次,前后二次稱量差異不超過后一次稱量的0.05%時,后一次稱量的質量為恒量。3.5箱內熱稱 紡織材料試樣在烘箱內烘除水分后,用箱上附裝的天平稱取箱內試樣的質量。4原理 試樣稱量后,置于一定溫度的烘箱內烘除水分至恒量,試樣的濕量與干量的差數與干量之比所得的百分數,表示試樣的回潮率。5儀器設備5.1烘箱 附有天平的箱內稱重設備和恒溫控制裝置的通風式烘箱。5.2天平 稱量200g,最小分度值10mg。5.3試樣容器 盛放試樣,應為密封不吸濕的容器。6試驗條件6.1標準試驗條件按GB 6529所規定。溫度20±2℃,相對濕度62%~68%。6.2錦綸、腈綸、維綸、滌綸短纖維在非標準狀態下試驗,可用式(1)進行修正。修正值見表2、表3、表4、表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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