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貿易解釋)法案》是澳大利亞聯邦關于紡織品纖維成分標簽的法規(The Commerce (Trade Descriptions) Act 1905),根據此法案澳大利亞聯邦制定了《商務(進口)條例1940》(Commerce (Imports) Regulations 1940).紡織品的商品說明主要是以標簽和商標的形式給出,應盡可能地標識在產品上。法規要求用英文來標識商品說明。如果商品說明不能標識在紡織產品上,則可標識在外包裝上。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含量低于95%,但高于5%,則應指明紡織產品中羊毛的質量分數,同時按照各個纖維質量高低進行說明。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高于其他纖維,則應先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反之亦然。 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含量超過95%,則可將其標識為“純羊毛”(Pure wool or All wool),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含量不低于80%,且含有95%以上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以下纖維:羊毛、山羊絨(cashmere)、馬海毛(mohair),或羊駝(alpaca)、駱駝(camel)、美洲駝(llama)、小羊駝(vicuna)的毛發,則也可以將之成為“純羊毛”,除此之外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的質量分數低于95%,則不能將其標識為“純羊毛”。 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含量低于5%,則應根據其他纖維質量分數的高低,對各種纖維進行說明,緊接著指出“羊毛含量低于5%(less than 5 per cent wool)”。如果紡織產品中不含羊毛,應根據含量高低說明其中包含的纖維名稱和含量。 如果含有紙張,要求商品說明中指出產品含有紙張。 除了羊毛和紙張外,如果衣服和紡織產品中含有低于5%的其他纖維,可認為其不含有這種纖維。 另外: 含有填充物和增重物的紡織產品標簽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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