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歐盟REACH法規對印染產品的管控主要體現在限制危險物質和通報高度關注物質(SVHC)兩個方面。危險物質清單來源于76/769EC歐盟指令,高度關注物質清單則由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分期分批公布。印染產品極少需要進行注冊,授權不適用于中國印染產品,國內印染企業在生產出口歐盟產品時,應繼續遵守限制物質的要求,避免產品中含有SVHC。
0 前言
自2007年6月1日歐盟REACH法規開始實施至今,法規的具體要求陸續出臺,REACH對我國印染行業的影響變得愈加清晰。與以往的歐盟法規和指令不同,REACH法規的具體規定和實施需經過一個漸進的過程,所以REACH的影響至今尚未完全顯現,在其逐步完善的11年間,法規的要求日漸具體和明確,印染企業應跟蹤REACH法規的實施過程。
REACH法規對化學品的主要管控措施是注冊、限制、通報和授權。鑒于我國印染產品極少需要注冊的實際情況(芳香整理織物、微膠囊整理織物等具有故意釋放特征的產品可能需要注冊),而授權主要是針對化工產品,因此REACH法規對我國印染行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限制和通報這兩方面。根據REACH法規,限制化學品的具體類別和要求完全采用EC/76/769歐盟指令規定,而需通報的高度關注物質(SVHC)清單已經開始陸續公布出臺。
1 危險物質的限制
近幾年來,出口歐盟的紡織產品有禁用、限用化學物質的要求,如禁用偶氮染料、含溴阻燃劑,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鹽(PFOS)、鎘含量、鄰苯二甲酸酯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等。這些要求大多出自76/769/EEC指令(即對各成員國有關限制銷售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及制品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法律的協調與統一的理事會指令)。該指令于1976年7月27日發布,日后不斷地修訂,總共修訂了64次[2](部分修訂內容見表1)。指令禁用和限用了58類危險物質,涉及大量物質品種。根據REACH規定,76/769/EEC指令不僅在2009年6月1日REACH生效前有效,而且在2009年6月1日后仍作為REACH的附件17而繼續有效。2009年6月22日,歐盟以552/2009/EC指令重新對此加以明確,將附件17命名為“對生產、銷售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配制品和物品的限制”。所以,印染企業需要遵守歐盟危險物質的限制要求,我國出口歐盟的印染產品中,有關危險物質的限制要求并沒有因為REACH的實施而發生變化。

REACH法規第67條規定,物質、配制品和物品的某種物質,假如附件17對其有限制,則這種物質不能被制造、投放市場或使用,除非它符合限制條件。實際上,出口歐盟的印染產品一直在受危險物質限制管控,以前是受76/769/EEC指令的管控,REACH法規出臺后受附件17(全部采納76/769/EEC)的管控。我國印染企業近幾年在應對歐盟禁用、限用化學物質方面已經積累了較多的實踐經驗,開發了相應的生產技術和工藝,也開發了若干禁用物質的替代品,這些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同樣是印染企業應對REACH法規的有效措施。因此,我國印染企業在應對REACH危險物質限制方面已經有了很好的基礎,對危險物質的限制并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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