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印染企業所生產的產品中如果含有第一批和第二批SVHC候選清單(29種)中的任何一種物質,且該物質含量大于0.1%,則印染企業應做以下三件事:
(1)立即通知下游企業(如服裝生產企業),以確保該產品被安全使用;
(2)在歐盟消費者提出要求后45天之內,將相關信息提交給消費者,以確保產品被安全使用。
(3)如果一年出口歐盟的印染產品中,某種濃度達到0.1%的SVHC,其量達到1t時,就需要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通告。
針對列入候選清單中的SVHC的通告有時間要求,對于2010年12月1日之前列入候選清單的SVHC,不能遲于2011年6月1日提交通報;對于2010年12月1日之后列入候選清單的SVHC,應在入選6個月內提交通報。目前我國印染企業對自己的產品履行通告義務尚未開始,但自2011年6月1日起,出口歐盟的某些含有SVHC的印染產品,則必須由歐盟進口商向ECHA進行通告。
值得注意的是,REACH法規的授權要求針對的是投放歐盟市場或在歐盟境內使用的“物質”或“配制品”,歐盟境外的印染生產企業則不存在申請授權的問題。我國印染企業出口到歐盟的是屬于“物品”范疇的印染布或紡織制成品,所以有關高度關注物質的授權要求與我國印染企業關系不大。

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規定,在歐盟消費者對市場銷售的疑似含有SVHC的產品提出質疑時,銷售商和供應商必須履行“45天義務”,即在45天之內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SVHC資料。該規定已于2008年10月28日生效,所以印染企業必須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產品中是否含有SVHC及其含量,隨時做好提交SVHC信息資料的準備,信息中至少要含有SVHC的確切名稱。
據不完全抽樣檢測統計結果,近期我國印染產品中的SVHC主要為鄰苯二甲酸鹽(DEHP和DBP)和短鏈氯化石蠟,約有6%的被檢測產品中,SVHC含量超過了0.1%,即約有6%的紡織印染產品需要履行通告義務。含有SVHC的產品主要集中在涂層和印花織物,其中DEHP占大多數(約為90%)。這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我國仍在使用PVC涂層或PVC印花的加工技術,二是在非PVC的涂層、印花漿料中有意或無意地添加了鄰苯二甲酸鹽增塑劑。PVC在印染行業的應用將會大大增加印染產品中SVHC存在的可能性,歐洲市場已基本杜絕了PVC在紡織服裝行業的應用。如英國瑪莎公司在組織印染產品生產時,對平版印花的童裝,要求使用不含鄰苯二甲酸鹽的印花漿料,甚至指定推薦印染企業使用Magna(美納化工)、CHT(佳和化工)、Kimya(SetasKimya公司)和M.B.Creative公司的化工產品進行平版印花。有時,即使在生產中停止使用了PVC加工,但仍不時在產品中發現SVCH,這是由于其它涂層劑、印花漿料中被添加了鄰苯二甲酸鹽增塑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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