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各國處罰措施
隨著REACH法規各項規定逐步進入實際實施過程,歐盟部分國家針對違反和不遵守REACH法規的行為,已采取了對產品進行召回的處理方法,最近還陸續出臺了若干處罰規定,有理由相信其它歐盟國家也會對類似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和刑事處罰。
法國規定,對未進行物質注冊的有關責任人可以判處監獄服刑;對于未進行物質注冊、違規使用化學品等嚴重違法行為,將予以刑事處罰;對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處罰原則為2年的監禁和75000歐元的罰款。英國對違反REACH的責任人可即時處以高達5000英磅的罰款和3個月監禁,對經過控訴程序的違法者,可處以沒有上限的罰款和2年以內的監禁;德國對違反REACH法規者,可以處以1-5年的監禁,還可根據不同情況處以不同數額的罰款。荷蘭對于違反REACH法規者,可以處以最高67萬歐元的罰款和6年以內的監禁。丹麥國家環境保護署已發函給700家公司,警告將抽查其中的50家公司,以確認其是否已履行REACH法規關于物質預注冊和注冊的義務。
由此可見,遵守REACH法規已不僅是紙上空談,切實執行REACH法規要求是歐盟紡織品采購商和供應商的必然選擇。我國印染生產企業對輸歐產品同樣必須遵守REACH法規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使雙方貿易長期順利地發展下去。
4 結語
我國印染企業在應對REACH法規時,應將重點放在危險物質限制和SVHC通報上。大多數企業在危險物質限制方面已積累了較多的經驗,對染化料供應鏈有著較為嚴格的管理措施,開發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生產工藝技術,此外,還應繼續開發危險物質的替代生產產品和技術。
對于SVHC的通報,由于實施通報的時間從2011年6月1日開始,對企業的影響將會逐步顯現,因此,印染企業應該加強對SVHC的跟蹤了解,明確相關SVHC在紡織印染產品中存在的可能性,尤其要關注涂層和印花產品。我國出口歐盟的印染產品不受SVHC的授權影響,除了極少數具有故意釋放特點的功能整理印染產品外,絕大多數產品也不需要進行注冊。此外,歐盟國家正在對關于REACH的違法行為制定嚴格的處罰措施,這應引起我國印染企業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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