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功能性紡織品的需求量很大,特別是防護功能紡織品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防護功能紡織品有阻燃紡織品、抗紫外線紡織品、防輻射紡織品等[1]。隨著功能性紡織品的流行,其相應的測試標準也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簡要探討了國內外現行的防紫外線性能測檢測標準體系。
目前尚無全球統一的防紫外線紡織品的檢測標準,國內外主要測試標準包括有歐盟標準(EN13758-1:2001)、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AS/NZS4399:1996)、美國AATCC標準(AATCC183-2010)和中國國家標準(GB/T18830-2009)等。這些標準主要是通過穩定的UV光源產生波長為290nm~400nm的紫外線射線,通過單色器照射試樣,收集總的光譜投射射線,測定出總的光譜投射比,并計算試樣的紫外線透射率和防護系數UPF值。
各國制定的標準僅規定了光源、積分球和濾片的要求,對于光線的傳遞無具體要求。市面上存在各種品牌和型號的分光光度計用于測試紫外線,這就造成了國內個檢測機構之間采用的儀器有差異,而不同測試儀器的結果可能不同。本文也簡要分析了不同測試儀器對防紫外線性能的影響。
2.防紫外線性能檢測標準體系
2.1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標準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率先制訂了“AS/NZS4399:1996[2](Sunprotectiveclothing-Evaluationandclassification)日光防護服評定和分級”標準,主要用于確定緊貼于皮膚的防護紡織品、服裝和其他防護用品(如帽子)的紫外線透射率,同時提出了對防紫外線輻射標簽的要求??椢飿悠繁仨氃诟蓱B及松弛的狀態下進行測試,每種樣品要求測四塊,兩經兩緯,試樣不需預調濕,但對測試環境有著與眾不同的要求,如相對濕度(50±20)%。測試得到的各個波長下的紫外線透射率可按波長分別計算出UV-A與UV-B的平均透射率以及樣品的UPF值,然后按照給定的公式進行校正,最終得到樣品的UPF值。標準提出了對紡織品防護等級的分類及標簽的標注等要求,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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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確定的UPF數值及防護等級
2.2歐盟標準
歐盟標準EN13758-1:2001[3]“(Textiles-SolarUVprotectiveproperties-Part1:Methodoftestforapparelfabrics)紡織品-日光紫外線防護性能-第1部分:服裝面料試驗方法”主要是針對服裝面料紫外線防護性能的測試,不適用于那些提供遠距離防紫外線保護的產品如雨傘、遮陽物等。測試的樣品分為勻質和非勻質兩類,勻質面料需要測試四塊,非勻質面料則根據顏色或結構的不同分別測試兩塊,分別測得UVA、UVB紫外線透射率平均值和UPF值,該標準特別說明,拉伸狀態以及濕態下會降低紡織品防紫外線性能。
2.3美國AATCC標準
AATCC183-2010[4]“(TransmittanceorBlockingofErythemallyWeightedUltravioletRadiationthroughFabrics)紡織品透過或阻礙紫外線的性能測試”用于測試防紫外線織物的阻隔或透過紫外線輻射的能力。測試的樣品分為干態和濕態兩種,分別按不同要求準備樣品后進行測試,在織物樣品上紫外線投射率最大的區域測試三次,得到平均紫外線透射率,據此計算UPF值、UV-A和UV-B的平均透射率,以及UV-B的紫外線阻隔率。
2.4中國國家標準
我國國家標準GB/T18830-2009[5]“紡織品-防紫外線性能的評定”規定了織物的防日光紫外線性能的試驗方法、防護水平的表示、評定和標識。該標準要求測試時勻質樣品每種需取四塊,非勻質樣品按顏色或結構每種取2塊。按照測試的光譜透射比分別計算UV-A、UV-B平均透射比和平均UPF值和樣品的UPF值。對于均質材料,當樣品的UPF值低于單個試樣實測的UPF值中最低值時,則以試樣最低的UPF值作為樣品的UPF值報出;對于非勻質材料,以所測試樣中最低的UPF值作為試樣的UPF值。當樣品的UPF值大于50時,表示為“UPF>50”。當樣品的UPF>40,且T(UVA)AV<5%時,可稱為“防紫外線產品”。
各國標準對紡織品防紫外線的測試要求和判定都不相同,具體見表2。
表2各國防紫外線測試方法標準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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