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燃燒性能要求
美國早在l953年就通過了《易燃織物法案》(FFA),規定所有進入美國市場銷售的相關紡織品服裝都必須達到其規定的阻燃性能要求,其中兩個子法規16 CFR l615《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0~6X號)》及16 CFR l616《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7~l4號)》,分別規定了兒童服裝燃燒性能的測試方法及技術要求。
英國對紡織品和服裝有易燃標記要求,包括兒童睡衣和所有嬰兒服裝。
2.3 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美國對紡織服裝中有害化學物質的檢驗項目主要有:禁用偶氮燃料、甲醛、重金屬含量、五氯苯酚(PCP)、四氯苯酚(TeCP)、鎳釋放等。CPSC最新發布的兒童用品鉛含量規定:從2011年8月14日起,美國市場上制造銷售的兒童產品鉛含量必須符合100 ppm的限量規定。
歐盟生態紡織品標準Oeko-Tex Standard 100中,詳細規定了紡織品中各類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歐盟94/27/EC、EN1811、EN12472等法規,還對服飾中一些飾件及裝飾帶中的鎳及其化合物予以限定,要求直接或長期與皮膚接觸的金屬制品,鎳釋放量低于0.5μg/cm2·周(模擬兩年的穿戴時間)。
3 我國童裝標準安全性能現狀分析
3.1 童裝安全性能現狀
童裝在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隨著我國童裝出口的不斷擴大,歐美國家針對童裝所制定的安全標準日益嚴格,并將童裝作為“兒童用品”進行嚴格監管。
據統計,截止2010年9月,我國童裝遭歐盟RAPEX召回通報共180起,約占我國紡織服裝類產品通報總數的78%;在美國,自2009年以來,被美國CPSC召回的中國制造兒童外套上衣超過52萬4千件。這些童裝被通報、退回的主要原因有:存在窒息危險(繩帶、小零部件設計不合理、兒童上衣和帽子的抽繩長度超標)、化學危險(被檢出富馬酸二甲酯、甲醛、違禁使用偶氮染料等)、致傷危險(童裝腰部或下擺抽繩長度超標)等[2]。而這些危險因素(除化學危險外)在我國國內童裝市場,是近兩年才開始被重視的。
為了確保童裝的安全性,童裝輔料包括按鈕、按扣、拉鏈、裝飾物等必須進行相關安全性能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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