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具有明確功能的重要纖維,如彈性纖維和功能性纖維,其含量雖低于5%,也應該注明各成分,如“96%醋酸纖維,4%氨綸”。
若產品中含有羊毛,必須標注其實際含量,如“97%棉,3%羊毛”。
1.3.4 裝飾
裝飾是指鑲嵌在紗線或織物內并且可見的纖維或紗線。當裝飾不超過產品總纖維質量的5%,其含量可以不標注,但在標簽或說明上必須標注裝飾物的存在,如“60%棉,40%人造絲,除裝飾材料外”。當需說明裝飾纖維占所有纖維質量百分比時,則應當說明裝飾部分的含量,如“70%復用羊毛,30%醋酸,4%金屬裝飾除外”。裝飾纖維含量超過5%,應當標注其含量。
當裝飾是產品的一個獨立部分時,應當對此部分纖維含量進行標識。
當羊毛作為裝飾纖維應用時,無論用在纖維、紗線或裝飾邊,包括花邊、蕾絲、緞邊、滾邊及繡花等,即使含量不超過5%也要標注。
1.3.5 家用紡織品飾品
披肩和其它家用紡織品飾品,包括針織襪帶和彈性纖維,為保持和加強組織結構而加入的縫紉線;裝飾部分,如刺繡、覆蓋、貼花等;繡在織物上的裝飾圖案或設計方案,裝飾圖案或設計面積不超過15%家用紡織品表面積,可以標注“裝飾材料除外”。
當組成面料主體的彈性材料不超過家用紡織品表面積的20%時,可以標注“彈性材料除外”。
1.3.6 手工飾品
面料或裝飾布用于特定客戶手工操作制造,以及訂單長度不超過100碼(91.44m),纖維標注內容根據纖維質量依次排列,不必標注纖維含量,“其它纖維”寫在最后,如“粘膠、羊毛、醋酯、金屬纖維、其它纖維”。
1.3.7 含襯布、襯里、夾層和填充物
如果襯里、襯布、夾層或填充物在產品中的作用是保暖,而不是產品結構目的,含量應分別明確標注,如“100%尼龍襯布:100%人造絲填充物:100%人造絲”。
若含有羊毛,即使只為結構目的的襯里、夾層、填充物,也要依次標注纖維的含量,如“100%羊毛正面,90%滌綸,10%羊毛襯里”。
1.3.8 含背襯、填充物的覆蓋織物
含有背襯、填充物的覆蓋織物,應注明正面絨毛面,或外表面,而不是背面絨毛面,如“100%棉絨正面:60%粘膠,40%棉”,“外表面:100%羊毛”。
1.3.9 含有疊加或添加纖維
紡織纖維產品在某些部位有一個輕微比例含量纖維疊加或添加到產品中,起加固或其它目的,該產品可根據指定主要纖維或混紡纖維含量標注,并標注其百分含量,疊加或添加纖維可以不標注,但應表明疊加或添加纖維的部位,如“55%棉,45%人造絲,除5%尼龍?zhí)砑拥侥_趾和腳跟”。
1.3.10 起絨織物
對起絨織物或纖維組成的產品,應將正面或絨毛面的纖維含量與背面或底布面的纖維含量分開說明,分別表示出各自的百分比,并注明正面和背面的比率,如“100%尼龍絨毛,100%棉底布(底布占60%,絨毛
占40%)”。
1. 3. 11 復合纖維
生產紡織纖維,或紡絲擠出之前,基本上是物理組合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化學成分或混合物,這些纖維含量的表示為“兩組分纖維”或“多組分纖維,”用指定的通用名稱按纖維含量優(yōu)先的順序說明纖維的成分,以及說明纖維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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