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些纖維的成分是基質-原纖結構,則術語“基質-原纖纖維”或“基質纖維”可用于說明纖維成分的有關信息,如“100%兩組分纖維(65%尼龍,35%滌綸)”,“80%基質纖維(60%尼龍,40%滌綸),15%滌綸,5%粘膠”。
1.3.12 彈性體標識
紡織產品是完全彈性紗,僅用了一小部分非彈性紗,應當標注彈性體的百分比,連同所有其它紗線或材料百分比。
紡織纖維一部分由彈性材料組成,另一部分由其它纖維組成,這種織物纖維含量應分別標識,且應根據纖維的含量依次排列,彈性體放在最后,如“正面和背面非彈性部分:50%醋酯/50%棉,彈性部分:粘膠、棉、尼龍、橡膠”。
1.3.13 “羊絨”和“馬海毛”的使用
若羊毛制品中含有馬海毛(安哥拉山羊)或山羊絨(開士米山羊)或特種纖維(駱駝、羊駝、美洲駝及其它駝馬等動物毛發纖維),可用此特種纖維的名稱來標注;若纖維是復用的,則在此名稱前表明復用。如“50%馬海毛,50%羊毛”,“60%棉,40%復用羊絨”羊絨、馬海毛、駱駝毛、羊駝毛、美洲駝毛、駝馬毛與羊毛混紡,必須準確標注各自的百分含量,如“90%羊毛,10%羊絨”。
1.3.14 成套產品標簽
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部分的成套產品,并且每一部分的纖維含量不同,則每個產品上應有各自單獨的纖維含量標簽。
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部分的成套產品,當每個產品作為一個單獨產品銷售時,則每個產品上應有各自獨自的纖維含量標簽。
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部分的成套產品,當每個產品含有相同的纖維含量,僅需要將纖維含量的信息標注在其中一個部分上即可。
1.3.15 被包裝的產品
紡織產品在銷售和運輸,直至到達最終消費者時,都應有完整的包裝。每包紡織產品(除了襪子)連同包裝袋外都應標識所需要的信息。如果包裝是透明的,而且能看到內部紡織產品所需的信息,包裝無需進行標識。
1.3.16 產品含有重復使用的材料
任何裝飾的產品、床墊、座墊或使用二手材料的任何產品,大幅標記或標簽應牢固地附著在產品上,標簽面積至少應大于2inch(5.08cm)×3inch(7.62cm),采用不小于1/3inch(8.38mm)大小的英文字體,表明其中的全部或部分材料是“重復使用的材料”,或“二手使用的材料”、“以前使用的材料”或“使用過的材料”。
1.3.17 產品中含有未知纖維
紡織纖維產品若是由雜屑、碎布頭、二手材料、紡織品的副產品或不明廢棄物制成,無法確定纖維含量,在標注中必須進行說明,如“由不明纖維含量雜屑100%的未知纖維-抹布”,“全部未知纖維-紡織副產品100%碎布頭”。
當含有已知比例或可確定的纖維,應分別標注各部分的含量,如“45%粘膠,30%醋酸,25%不明纖維”。
1.3.18 羊毛制品的復用纖維
當羊毛制品中含有的化學纖維是從紡織產品中復用的,且質量不確定,則應標注為“化學纖維”,并按質量優先順序進行標識,如“60%羊毛,40%化學纖維(粘膠,醋酯,尼龍)”。
當非羊毛部分的纖維名稱未知時,標注為“未知的復用纖維”或“不確定的復用纖維”,其百分比列在最后,如“35%羊毛,45%醋酯,20%未知復用纖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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