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6 使紡織品變硬材料和加固材料可不進行標注。使紡織品變硬材料和加固材料是指在紡織品的特定和限制點增加的線和材料,以使紡織品牢固或者使其加硬或加厚。
3 纖維通用名稱
纖維通用名稱只對應于所規定的本質特性的纖維,不可用于其它纖維,在紡織品成分標注中必須使用通用名稱。如現在被大多數公司標注為“天絲Tencel”的萊賽爾纖維,應該標注為“Lyocell”,除非有可靠的證據證明所用纖維為“Tencel(”。
4 纖維含量允差
(1)歐美市場紡織纖維產品,含有一種以上的纖維,任何纖維含量允差允許為3%。如“60%滌綸,40%棉”,
表1 歐美市場常用纖維標準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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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此標簽中兩種纖維允許含量為“滌綸57%~63%,棉37%~43%”。
(2)在美國市場當紡織產品完全由一種纖維組成(裝飾部分除外),不允許有任何纖維允差。如纖維含量標注為100%尼龍,則不允許含有其它任何纖維。而歐盟市場允許外來纖維雜質的數量不超過紡織品總
質量的2%,只要該數量的技術依據合理,且非專門工序加入。如果紡織品已經過梳理工序,這一誤差可提高到5%。純羊毛產品或含羊毛的纖維混合物,0.3%纖維雜質誤差限制仍然有效。
5 結語
歐美是我國紡織品出口較大的地區,因此,紡織品出口企業應詳細了解歐美市場對進口紡織品纖維標簽的有關規定,區分不同的產品,選擇相應的正確的含量標注方式,以免因標識選擇使用不當原因而招致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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