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嬰幼兒用品應符合A類產品的技術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應符合B類產品的技術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應符合C類產品的技術要求。
5.3 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準“嬰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
注:一般適于身高80cm及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可作為嬰幼兒用品。
6 試驗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測定按GB/T 2912.1執行。
6.2 pH值的測定按GB/T 7573執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5713執行。
6.4 耐酸堿汗漬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2執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0執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測定按照GB/T 18886執行。
6.7 異味 異味的判定采用嗅覺評判的方法,評判人員應是經過一定訓練和考核的專業人員。
樣品開封后,立即進行該項目的檢測。試驗應在潔凈的無異常氣味的環境中進行。操作者須戴手套,雙手拿起試樣靠近鼻腔,仔細嗅聞試樣所帶有的氣味,如檢測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氣油、煤油味)、魚腥味、芳香烴氣味中的一種或幾種,則判為“有異味”,并記錄異味類別。否則判為“無異味”。
應有3人獨立評判,并以2人一致的結果為樣品檢測結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1 執行,檢出限為20mg/kg。
7 取樣
7.1 從每批產品中按品種、顏色隨機抽取有代表性樣品,每個品種和每個顏色抽取1個樣品。
7.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樣,樣品尺寸為長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寬;服裝或制品的取樣數量應滿足試驗需要。
7.3 樣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應進行任何處理。
7.4 根據產品類型(安全要求類別)對照表1評定,如果樣品測試結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2種及以上組件的產品,每種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則該樣品的基本安全性能能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注:一般,對B類和C類產品重量不超過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組件可不要求。
7.5 如果抽取樣品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呂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樣品,則判定該樣品所代表的品種或顏色的產品不合格。
8 判定規則
8.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紡織產品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技術規范。不符合本技術規范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8.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均有權檢舉、申訴、投訴違反本技術規范的行為。
8.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紡織產品質量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
8.4 本技術規范如涉及產品認證等工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9 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技術規范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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