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本
日本對服裝類產品沒有特別規定其阻燃性能要求,但對多數商業性建筑物內的地毯和窗簾等紡織品規定了阻燃性能,具體規定包含在消防法中。消防法要求在公共建筑內以及需要防火的場所中使用的窗簾和地毯類紡織品必須具有一定的阻燃性能,而且規定2m2或以上的地毯必須經過日本阻燃協會的測試認證。法規還規定凡具有阻燃性能的地毯或窗簾必須要有規定的“防火簽”。
4、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各個州都有自己的技術法規,關于紡織品服裝阻燃性能方面,西澳大利亞州(Western Australia)頒布了《公平貿易法令1987》和《公平貿易(兒童晚裝和產品信息標準)條例1988》,塔斯馬尼亞州(Tasmania)頒布了《可燃性衣服法令1973》和《可燃性衣服條例2002》新南威爾士州(New South Wales)頒布了《公平貿易(一般性要求)條例2002》。這些技術法規中主要對尺寸在0~14之間的兒童晚裝的阻燃性能和測試方法進行規定。兒童晚裝包括兒童睡衣褲、睡袍、浴衣和嬰兒睡袋,按照AS / NZS 1249中所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并要求達到該標準中對兒童晚裝的安全要求。
5、英國
英國對晚裝的阻燃安全性要求比較嚴格,于1985年頒布了《晚裝(安全性)條例》,取代了以前的《女睡衣(安全)規定》,又于1987年頒布了《晚裝(安全性)(修訂本)條例》,該條例適用于所有穿作晚裝的衣服。
條例要求兒童晚裝(3個月~13歲之間兒童的衣服)的燃燒性能必須要滿足英國標準BS 5722中的要求,并且按照BS 5438的規定進行測試。嬰兒衣服(3個月以下)和成人晚裝上必須有永久性的標簽說明其是否滿足燃燒標準。如果晚裝用阻燃劑整理過,那么它必須帶有合適的警告標簽,說明其洗滌性或適用的洗滌劑。測試燃燒性前必須按照BS 5651中的清洗程序進行洗滌。
這項規定是在1978年消費者安全法令總則下制定的,如果提供違反此安全性法規的貨物,將被認為是違法。
二、我國紡織品服裝的燃燒性能技術法規
1、GB 17591《阻燃機織物》*
該標準規定了阻燃機織物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和標志。標準將阻燃機織物的阻燃性能分為2個級別:l)B1級:損毀長度≤150mm,續燃時間≤5s,阻燃時間≤5s;2)B2級:損毀長度≤200mm,續燃時間≤15s,阻然時間≤10s。阻燃性能的測試方法按照GB/T 5455。根據產品用途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考核級別,一般B1級適用于服用和特殊需要的裝飾用布,B2級適用于各種裝飾布。
2、GB 8965《阻燃防護服》
該標準規定了阻燃防護服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程、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只適用于勞動者從事有明火、散發火花、在熔融金屬附近操作和在易燃物質并有發火危險的場所穿用的阻燃服。其衣料的阻燃性能應根據GB/T 5455進行測試,并達到GB 17591中所規定的B1級要求。
3、GB 50222《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該標準對家庭內裝飾織物(如窗簾、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的阻燃要求以及測試方法都做了相關規定。根據GB/T 5455垂直法進行測試 ,地下民用建筑中的裝飾織物都必須達到B1級要求,高層民用建筑中住宅和旅館的床罩要達到B1級要求,而窗簾、帷幕和家具包布根據建筑物和場所的不同也要達到B1級或B2級要求。
三、我國與發達國家紡織品服裝燃燒性能技術法規及標準的比較
1、法規要求比較
美國是世界上阻燃性技術法規最為健全的國家之一,對兒童睡衣和一般性服裝的阻燃性能均作了規定。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也都制定了相關技術法規,對兒童晚裝的阻燃性能提出了要求,其中英國對成人晚裝的阻燃性能也有規定,并且規定了測試方法。而我國在這方面還是空白,僅僅對從事特殊行業的人所穿用的阻燃服制定了強制性國家標準。此外,美國、日本和加拿大對地毯、床墊、窗簾等裝飾用紡織品也制定了相關技術法規,提出了阻燃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我國在1995年實施的《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了窗簾和帷幕的燃燒性能等級判定及不同場所的等級要求,但沒有規定地毯和床墊的阻燃性。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7951《阻燃機織物》只對阻燃機織物的阻燃性能等級劃分及其判定作了規定,但并沒有具體規定哪些紡織品服裝必須要經過阻燃處理,并且要求達到什么等級。
2、測試方法比較
阻燃性能測試方法有多種,各國幾乎都有自已的國家家準,不同種類織物有不同的測試方法,有些織物也可以用不同的測試方法來評價其阻燃性能。按照織物試樣放置不同可分為垂直法、傾斜法(45º)、水平法;按照點燃火源不同有:丙烷或丁烷氣體火焰點燃、香煙點燃、片劑點燃、輻射熱源點燃;按照評價標準不同有:火焰續燃和阻燃時間以及平均炭長、在規定燃燒距離內火焰蔓延時間、火焰蔓延速率、規定時間內損毀面積和接焰次數。
(1)普通服用紡織品的阻燃性能測試
我國的強制性標準GB 17591中采用的是GB/T 5455垂直法,其基本原理是將一定尺寸的試樣置于規定的燃燒器(丙烷或丁烷)下點燃,測量規定點燃時間(12s)后,試樣的續燃時間、阻燃時間及損毀長度,續燃和阻燃時間越短,說明該材料的阻燃性能越好。美國和加拿大在測試普通服用紡織品時,采用的測試方法是16C.F.R1610和ASTM 1230,兩種大致相同,都是45º傾斜法,在規定的點火源(丁烷氣體)下點燃試樣,點燃時間為1s,記錄火焰燒斷止動繩所需的時間,時間越長,說明該試樣的阻燃性越好。
(2)兒童服裝的阻燃性能測試
美國和加拿大采用的是16C.F.R1615和16C.F.R1616中所規定的測試方法,該方法基本原理是將經調試的5塊8.9cm×25.4cm的試樣,逐塊垂直懸掛在規定的實驗箱中的試樣架上,在控制條件下,用一標準火焰(甲烷氣體)沿試樣的底邊引燃一定時間(3s),測量炭長和殘焰時間;而澳大利亞采用的是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AS / NZS 1249,該標準規定兒童晚裝阻燃性能要求以及標簽要求,并且將兒童晚裝分為4類:第1類是低可燃性的織物;第2類是需要降低燃燒性的織物;第3類主要為針織織物,尺寸為0~2號;第4類是高度易燃性的織物。第1類織物要用ISO6941和ISO10047兩種方法測試,并達到規定的要求。第2到第4類織物要用ISO10047進行測試,并達到規定的要求。ISO6941的測試原理是將規定的燃燒氣(丙烷或丁烷)所產生的規定點燃火焰施加于垂直紡織試樣一定時間(10s),記錄火焰通過位于一定距離的標志線之間的時間。ISO10047的測試原理是用規定的火焰(丙烷或丁烷)將織物的毛絨部分點燃(1s),記錄火焰蔓延到位一定距離標志線的時間。
(3)床墊的阻燃性能測試
美國在對床墊類產品進行測試時,采用的是16C.F.R1632中規定的測試方法。這種方法是將18支點著的香煙作為標準點火源,將其置于床墊或其試樣的不同部位,然后測定床墊的抗點燃性,如果炭長超過了50.8mm(2英寸),則不符合要求。加拿大也采用的是香煙法(專門實驗用香煙,長85±2mm),要求對10個(300±5)mm×(300±5)mm的試樣進行測試,燃盡香煙后炭長不能超過50 mm,并且試樣續燃時間不超過10min。
(4)地毯的阻燃性能測試
美國和加拿大都采用片劑法,基本原理是將干燥過的地毯試樣水平置于規定的環境中,然后把一片劑置于試樣的中心,將片劑點燃。但在最后測量和記錄時,美國標準是測量試樣炭化部分的最大長度,加拿大標準是測量試樣邊緣到炭化部分的最短距離。
以上對各國強制性技術法規中規定的測試標準進行了比較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國家對同一類產品的測試方法和評價標準有所不同,而且對于同一類產品,有的國家在強制性技術法規中規定了所采用的測試標準,有的國家則采用的是自愿性的測試標準。加工及貿易商必須加以了解和區分,要根據各國具體要求來進行測試。
許多發達國家都對部分紡織品服裝的阻燃性能提出了強制性的要求。特別是美國制定了比較健全的阻燃技術法規和標準。我國在這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落后,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紡織品服裝的阻燃性能技術法規和標準。國內的出口企業應該清楚地了解各國對紡織品服裝阻燃性能的要求,掌握不同國家和不同產品的阻燃性能的要求及測試方法的區別,以避免因阻燃性能方面的間題而影響產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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