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低毒性
紡織助劑的毒性包括急性毒性、魚毒性和細菌與藻類毒性。急性毒性是以被試驗動物一次口服、注射或皮膚涂抹助劑后產生急性中毒而死亡的半致死量來表示,即LD50,單位為g/kg。直鏈烷烴基(C12~14)磺酸鈉、烷基苯磺酸鹽、線型醚類硫酸酯和含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的磷酸酯等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LD50都在1.0~2.0g/kg范圍內,十二醇聚氧乙烯(7)醚、十八醇聚氧乙烯(10)醚、十八醇聚氧乙烯(20)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9~10)醚等非離子表面活性劑的LD50都在1.5~4.1g/kg范圍內,它們都具有較強的急性毒性,而十六烷基三甲基氧化銨和十六烷基吡啶氯化物等陽離子表面活性劑的LD50都在1.0g/kg以下,具有強急性毒性。紡織助劑對水生細菌與藻類的毒性以ECO50表示,它是指24h內紡織助劑對水生細菌與藻類運動抑制程度的性質,大多數陰離子和非離子表面活性劑的ECO50在1~100mg/L范圍內,若ECO50在1mg/L以下表示該紡織助劑對水生細菌與藻類具有強毒性。
2.1.3低甲醛或無甲醛
紡織助劑中對游離的和部分能水解產生的甲醛量的要求與染料相同,即要保證在織物上游離的和部分能水解產生的甲醛量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不能超過30mg/kg,而對所有其他的紡織品來說不能超過300mg/kg。
2.1.4不能含有環境激素
目前,世界市場上認定的70種被禁止的環境激素中大多與紡織助劑工業有關,主要的環境激素有多氯二惡英、多氯聯苯、多溴聯苯、烷基酚、對硝基甲苯、五氯苯酚、鄰(對)苯基苯酚等。
2.1.5可萃取重金屬的含量不能超過允許限量重金屬對人體和水生生物體的毒害作用越來越為人們所認識和重視,歐盟規定紡織助劑中可萃取重金屬的含量與染料中的限定值相同,它們不包括作為助劑分子結構組成部分的重金屬。
2.1.6不含有或不會在特定條件(即特定還原條件)下裂解產生24種致癌芳香胺這些致癌芳香胺的毒性和名稱與染料中禁用的致癌芳香胺相同。
2.1.7不含可吸附有機鹵化物
這里指的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包括下列物質:
a.含鹵有機載體(二氯苯、三氯苯、五氯苯、六氯苯、一氯甲苯、二氯甲苯、三氯甲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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