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業一直是中國的創匯大戶,我國外貿出口額的五分之一是由紡織行業創造的。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根據ATC協議《世貿組織紡織品與服裝協定》,在5年過渡期內,我國在美、歐、日等主要貿易地區的紡織品配額將年增25%,并在過渡期結束后全部取消配額限制,這意味著我國紡織品服裝的出口每年至少可增加10億美元的機會。然而,這只是理論上的增長數,隨著關稅壁壘的逐漸降低,發達國家正在設置越來越多的非關稅壁壘,TBT因其名義上的合法性,實施上的隱蔽性和有效性,已成為發達國家限制我國紡織服裝出口的重要工具。如何應對這種技術壁壘,本文試從紡織標準方面進行思考與探索。
一.TBT及其與標準的關系
TBT是“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的縮寫,即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由,采取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措施,對外國進口商品進行有關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簽等認證,從而提高產品技術要求,增加進口難度,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TBT是一個體系,主要由技術規章和規范、包裝和標簽要求、商品檢疫和檢驗規定、綠色壁壘和信息技術壁壘五個部分構成。
目前在紡織品、服裝貿易中的技術壁壘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從產品設計、生產到報廢、回收的全過程中,對環境影響設置的壁壘,另一類是對產品本身的安全要求,即產品不能對對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有不良影響。
而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是實現技術壁壘的重要工具。如:對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進行限定的標準;對生產企業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的IS014000標準體系認證;對實驗室進行認可的ISO/IEC指南25,43,58等。
歐盟、美國及日本等發達地區也正是通過制訂相應的技術法規和標準,來限制紡織服裝進口。1995年日本的《產品責任法》規定,對皮膚傷害、異物混入、燃燒事故、染色不良造成的特殊事故等服裝成品缺陷,受害者可申請賠償。1997年,歐盟禁止在棉花種植過程中使用含有有毒金屬化合物的殺蟲劑;1994年德國食品和日用品法案規定在紡織品中不得檢出過敏性分散染料;1999年1月1日起,使用含有致癌芳香胺的118種偶氮染料的成衣、皮革、服裝、床上用品、家居布料等不可在德國市場上銷售。歐盟則規定從2002年7月1日實施上述標準。美國聯邦法規16CFR1303規定,要取締服裝配件表面鍍層中的含鉛涂料。諸如此類的技術法規和標準正在對我國紡織產品的出口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江蘇申澄集團出口德國的一批針織服裝,就因沒有達到合同上約定的生態紡織品標準,被中間商處以16萬美元的罰款。
二.發達國家對紡織品的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
1.歐盟對紡織品的技術要求
(1)健康與安全法規
健康與安全法規分別對建筑用紡織品、家用紡織品、服裝等產品類別做出了規定。如家用紡織品除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的一般性能外,在安全性方面要具有一定的阻燃性,愛爾蘭和英國禁止床墊使用聚氨酯合成的泡沫塑料,原因是阻燃性能不佳。服裝中兒童和婦女睡衣的阻燃性能必須被考核,婦女睡衣必須貼有“延遲燃燒"或"遠離火源"字樣的標簽
(2)綠色生態標簽
歐盟紡織品市場的環保生態標簽主要有禁止規定、限量規定、牢度等級、主要評價指標等幾種形式,其共同點是必須保證那些采用環保生態標簽的紡織品是已經檢驗且不含有害物質,并標示所采納的環保標準,而且都以各種醒目的符號和圖案來引人注目,以求達到廣為人知。通行的紡織品環保生態標準標簽有Oko-TexStandard100和Eco-Textile,而Oko-TexStandard100的權威性已得到廣泛認可。
(3)綠色包裝法規
德國1992年6月頒布"德國包裝廢棄物包裝法令",其重點是要求廢棄物可循環利用,同時堅持污染付費的原則。批發商和零售商在運輸和采購產品之后有責任回收任何可移動的包裝廢棄物。這一法令已被歐盟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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