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紗線流通時,有少數生產企業抱著僥幸心理。有的用粘膠和棉的混紡冒充棉本色紗線、有的用合格品冒充優等品、有的用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紗線流通時,有少數生產企業抱著僥幸心理。有的用粘膠和棉的混紡冒充棉本色紗線、有的用合格品冒充優等品、有的用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因此,纖檢機構對行政區域內紗線質量監督不應停留在生產企業成品待銷庫,紗線的流通領域也應該關注,加大在紗線流通環節上的執法力度,打擊少數生產企業這種惡意的違法行為。
纖檢機構在行政區域內,進入流通領域對纖維制品進行監督執法,也許有同志會擔心已超越質量技術機構的職權范圍?筆者認為纖檢機構進入流通領域監督執法,完全合法。
首先法律賦予了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質量監督機構在行政區域內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從條款理解抽樣既可在市場又可在成品待銷庫進行,這就為纖檢機構進入流通領域提供了法律依據。
其次是國務院賦予的職能。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56號)和(國辦發[2001]57號)中的“其他事項”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中查出的屬于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移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處理。從國務院賦予的職能來看,只要是由生產環節引起的質量問題,都由質量監督機構查處。因此,纖檢機構在行政區域內,進入流通領域對紗線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既是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又是國務院賦予的職能。
纖檢機構進入流通領域對紗線的查處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查找紗線源頭。纖檢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區域內對流通領域的紗線進行監督時,要在程序合法的基礎上進行。對紗線銷售市場的監督,要以生產企業直銷門市為主,當然對個別中介
二是正確實施抽樣。纖檢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對流通領域的紗線進行檢查時,也許有的紗線生產企業,為了魚目混珠,沒有在紗線的外包裝上按GB 5294.4—1998的要求進行標識,甚至紗線出廠時連合格證也沒有。執法人員只能根據企業在現場提供的質量品級,現場“確認”本批紗線的質量。執法人員對紗線抽樣時,應按照標準FZ/T 10007—2008的要求,批量在2噸及以下時,筒子和絞紗最少抽取3包(箱),2噸以上時加倍。成包凈重量的檢驗數量在2噸以下的取2包(箱),2噸及以上的取總包數(箱)的5%,但最多不超過15包(箱)。
三是采集證據及時。纖檢機構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爭取對生產企業注冊的工商執照、抽樣的整批紗線的物流運單憑證、銷售臺帳記錄、銷售協議合同書、企業法人對負責銷售人員的委托書及身份證、對標注生產企業名稱的銷售門市、紗線的合格證等進行檢查,并對上述資料進行拍照或收取復印件。執法人員抽取紗線樣品后,最好對涉嫌有質量問題的紗線進行登記保存,并告知當事人應有的權利。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后,應要求企業人員在現場檢查筆錄上簽字、蓋章,對現場收集的證據進行固定。
四是檢測項目全面。纖檢機構執法人員對抽取的紗線樣品送檢時,要根據執法人員在現場抽樣時,企業人員給執法人員提供的紗線類別及質量確定檢測項目。如果企業人員確定本批紗線是棉本色紗線,執法人員不僅要按GB/T 398—2008標準的要求檢測全項目外,還應增加紗線成分含量項目檢測
五是制作文書規范。纖檢機構執法人員,如果要對行政區域內,流通環節存在質量問題紗線的生產企業實施處罰。制作執法文書時,要以省、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身份實施,紡織用品執法屬于省、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委托執法。對存在紗線質量企業進行處罰時,要根據不同違法類型,選用相應的法律實施處罰。對于“三無”紗線產品企業,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相應條款實施處罰;對于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的紗線生產企業,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相應條款實施處罰;如果紗線生產企業,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可移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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