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驗收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指導企業有效開展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實施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廣東省清潔生產聯合行動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在廣東省轄區內開展清潔生產活動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四條 省經貿委、科技廳、環保局聯合組織開展清潔生產企業驗收工作,負責清潔生產企業的最終裁定和對外公告;清潔生產技術依托單位協助三部門做好驗收技術工作;各市經貿、科技、環保部門負責對申報清潔生產企業資料進行初審并參與驗收工作。
第五條 清潔生產企業驗收實行“企業申請、地級以上市初審、省聯合審定和對外公告”程序。
第二章 清潔生產企業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請進行清潔生產驗收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
(二)申請企業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投資、技改、生產過程組織、產品包裝等方面采用國家和省公布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或開發清潔產品、研發清潔生產新技術和新工藝,在減少資源和能源浪費、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成效顯著;
2、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節約與綜合利用,措施得力、技術先進、效益明顯;
3、改造、更新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的生產流程和設備后,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明顯。
(三)根據清潔生產審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潔生產審核實施報告。
(四)健全的清潔生產工作機構。
(五)組織全員參加清潔生產培訓。
(六)建立清潔生產規章制度和激勵機制。
第三章 驗收程序
第七條 申請進行清潔生產企業驗收的清潔生產試點企業需填報《廣東省清潔生產驗收申請表》(附后)
第八條 省經貿委、科技廳、環保局組織技術依托單位及相關專家組成驗收工作組,接到各市上報企業申請驗收資料后,首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依托單位,對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技術、經濟、環境、管理等指標是否已達到要求進行審查,并確定上報資料是否合格。然后,驗收工作組對企業進行現場評定,通過“聽、問、看、查”:聽取企業清潔生產領導小組匯報,詢問車間及工作人員對清潔生產的了解及開展工作情況,看企業生產現場、計量器具、工藝流程、安全文明生產,查企業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記錄等情況,通過驗收工作小組現場審核,確定企業是否合格。
第九條 通過省經貿、科技、環保三部門聯合審定的清潔生產企業,在三部門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示,無異議則聯合發文公布,授予《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在有關媒體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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