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推進節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我市節能目標,根據《關于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的實施意見》(東府〔2006〕35號)和《關于印發〈東莞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東府辦〔2007〕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東莞市節能與清潔生產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獎勵取得較好節能效果和通過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節能資金)。
第三條 節能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注重效益、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節能資金主要采取獎勵方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經貿局根據工作實際,提出節能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制訂和發布每年度節能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申報、評審工作;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年度節能資金計劃。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節能資金預算管理,審核節能資金年度預算建議;會同市經貿局審核下達節能資金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獎勵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節能資金的獎勵對象為在我市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八條 節能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企業開展的節能和清潔生產項目;
(二)項目管理費;
(三)市政府決定實施的其他節能項目。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資金不予扶持:
(一)申報企業因違反有關財經和節能、環保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未滿兩年;
(二)申報企業有欠稅、惡意欠薪、未定期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等嚴重失信行為;
(三)申報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
第十條 對企業開展的節能項目, 按照實際節能效果給予企業獎勵, 用于補充企業開展節能降耗經費。
(一)獎勵條件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行業規范,企業單位生產總值能耗連續兩年呈下降趨勢,當年實現節能量占年總能耗5%及以上,且節能量在1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
企業節能量是指項目正常穩定運行
(二)獎勵標準
根據當年實現節能量,按200元/噸標準煤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對省、市清潔生產企業進行獎勵,用于補充企業開展清潔生產經費。
對通過市級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被認定為市級清潔生產企業的企業, 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市級清潔生產企業,通過省經貿委組織的審查,被認定為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的,再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費是指市經貿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驗收鑒定等所發生的場地租賃費、專家交通費、專家食宿費、專家勞務費、中介機構服務費以及宣傳節能與清潔生產扶持政策、發布項目計劃、培訓、項目跟蹤管理所發生的費用。項目管理費列入節能資金年度預算,由市經貿局按已批準的項目管理費開支預算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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