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保證企業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落實和加強稅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研究開發活動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產品、技術和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活動,包括新產品研究開發、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新工藝研究開發。
第四條 下列各項不屬于研究開發活動:
㈠ 企業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經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㈡ 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活動;
㈢ 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活動;
㈣ 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活動;
㈤ 軟件復制和無源代碼的程序編制活動;
㈥ 其他非研究開發活動。
第五條 研究開發活動要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的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對屬于國家和廣東省限制和淘汰禁止類的產品、技術、工藝項目,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第六條 申請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應該是不重復的、具有獨立時間、財務安排和人員配置的研究開發活動。同一研究開發項目不得重復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研究開發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㈠
㈡ 研究開發項目有關獲得新知識、創造性的運用新知識以及技術的實質改進是企業所在技術(行業)領域內被同行業專家公認的、有價值的進步。
㈢ 研究開發項目應具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活動的目的(創新性)、計劃投入資源(預算),研究開發活動形成最終成果或中間性成果,如專利等知識產權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第七條 研究開發費指企業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㈠ 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㈡ 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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