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標準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一、目前我國環境標準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標準的地位與保障國家環境安全總體目標不適應。
1.實施環境質量標準的管理戰略和體系尚未整體形成。環境質量標準是考核生態環境質量的最好依據,是保障國家環境安全總體目標的集中體現。但是,由于環境質量標準先于環境法律形成,并獨立于環境法規體系而按標準體系運行,在構建國家環境管理戰略和法規體系時,沒有整體認清和明確環境質量標準的戰略地位和作用。對如何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目標,尚未形成科學完整的、能夠反映不同環境要素特點的環境質量標準實施體系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環境質量改善整體進程。
2.環境質量還沒有納入國家可持續發展宏觀調控體系。為保障環境安全,應當建立一套以環境質量標準為科學依據的環境質量狀況監測、評價、預警機制,為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提供準確的環境信息,提高環境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支撐能力。目前構建的環境管理體系還是基于“先污染,后治理”被動管理模式,環境質量還沒有納入國家發展宏觀調控體系,環境質量預警機制尚未建立。
3.排放標準未能有效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由于我國長期實施“超標排污收費”的經濟手段,沒有及時建立“超標違法”強制措施,同時超標排污費遠低于污染治理成本,排污者寧愿繳納超標排污費而不想真正治理達標。這在客觀上造成超標排污難以受到法律追究,主觀故意超標排污比較普遍。排放標準的嚴肅性乃至環境法規體系受到嚴峻挑戰。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經率先建立禁止超標排污的法律規范,規定了超標排污的法律責任,但其他污染防治領域還沒有建立禁止超標排污法律規范。
(二)以綜合為主的排放標準體系正面臨科學行政的考驗。
2000年4月29日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在法律制度方面規定了“超標違法”法律制
長期以來,我國形成了以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主、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為輔的排放標準體系。在綜合排放標準中規定,沒有行業性國家排放標準的其他一切污染源均執行綜合排放標準,將一些本來屬于重污染行業的污染源都納入綜合排放標準。這種體系結構對于執行“超標收費”制度是可行的。然而一旦實行“超標違法”制度,則要求污染源必須達標排放。而綜合排放標準可執行性很差,對很多行業缺乏針對性。盡管近年來加大了對行業性排放標準的制定力度,但綜合排放標準還會在較長時間內覆蓋許多行業,如何控制這些行業污染排放仍然是需要盡快解決的難題。
二、我國環境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直接主要原因在以下3個方面。
1.環境標準和環境法規分離的二元體系損傷環境法律規范的整體性。 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采用標準化手段制定、發布具有法規性質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當時認為標準就是技術法規,是強制性的,必須遵守執行,標準是在標準化模式下運行的,形成了泛標準化意識。隨著環境法律的陸續制定和實施,技術標準由全部強制性向強制性和推薦性相結合轉變,然而,環境法規體系建設沒有及時更新觀念和改進立法技術,沒有將環境標準融合于整體法規體系中。同時,習慣將環境標準劃歸技術標準體系,而忽視其社會公共環境管理的法律特征,并以此配置資源形成機制,造成了環境標準與環境法規主體系長期分離的二元體系結構。這不僅損害了環境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和科學性,也降低了環境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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