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資源稅制征收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僅限于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對大部分的非礦藏品都沒有征稅,如水資源、海洋資源、植物資源、動物資源等。無法遏制企業和個人對于非稅資源的瘋狂開采和利用,也會吸引大批的國外投資者涌人我國利用廉價的資源,實現低成本高收益的目的。低效率的利用導致資源的極大浪費,這正是當前我國許多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近年來,我國的多次自然災害,如山洪、滑坡、泥石流,與其說是自然災害,不如說是人為災害。正是由于我國現行資源稅制狹窄的征收范圍,無法保證大部分資源的合理利用,甚至于導致濫采濫用。因而對于這部分資源的開采或者對這部分環境的破壞產生的外部性沒有內部化,生產者或消費者沒有為自己的行為付費,這與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背道而馳。
2.資源稅稅負低
我國的資源稅稅負低不僅是由于征收范圍狹窄,與“從量定額”的征收方式和較低的單位稅額也有很大的關系。“從量定額”的征收辦法是根據資源產品的不同和資源條件的差異確定高低不同的適用稅額。《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價格、資源和開采條件等因素的變化情況,在《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所規定的范圍內每隔一定時期調整一次。這樣的規定在資源價格波動比較大時不能對資源的利用產生影響,在資源價格上漲時,單位稅額沒有及時調整就會減少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同時不能對資源價格的上漲起到調控作用,反之,在資源價格下跌時,便會加重相關企業的稅收負擔。現行的單位稅額標準總體偏低。我國現行稅制在設計時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用稅收政策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資源稅稅率偏低,基本上只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例如石油資源的稅率標準,根據1994年頒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石油資源的資源稅額標準為8元/噸~3O元/噸,20O5年7月1日起調整為14元/噸~30噸,而在1993--2005年期間,石油的價格上漲了5--6倍,顯然稅額調整的幅度與價格上漲的幅度不成比例。低稅率導致低成本,進而吸引大量資本投入,過度開采資源,效率低下。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稅收制度能夠刺激生產者或者消費者改變其行為,用合理的方式開采利用資源,而現行的資源稅制設計對于生產者并沒有起到刺激作用,無法約束其行為。
3.資源稅的課稅依據不合理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在資源開發過程中銷售或自用資源產品的數量,即納稅人無論開采多少資源,只有在銷售或自用后才繳納資源稅,而不必為整個礦藏負稅。這種計稅依據的設置使得礦產的產權配置模糊,對積壓或庫存的部分礦產品不征稅,“濫采富礦”和“采富棄貧”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大量資源積壓和浪費,更為嚴重的是造成了環境污染,如煤炭的開采對于環境的危害十分嚴重。煤矸石是在煤炭開采、洗選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固體廢物,目前煤礦的排矸量約占煤炭開采量的1O~25%,已成為我國累積堆積量和占用場地最多的工業廢物。由于煤矸石中含有殘煤、碳質泥巖、碎木材等可燃物質,在長期露天堆積后,往往會發生自燃現象,并排放出大量的有害氣體,對周邊環境會產生一系列的危害。現行稅制由于計稅依據設計的不合理,很難對資源的合理開采和環境保護起到積極作用。
同時,我國資源稅制也沒有考慮到回采率的問題,使資源的浪費現象更加嚴重。《2007年中國能源發展報告》中指出,中國煤炭資源的平均回采率為30%,而美國、德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回采率卻達到了80%左右。這意味著在中國每開采一噸煤,消耗的煤炭資源是發達國家的數倍,這樣的發展方式只能導致我國的資源儲備量越來越低,經濟的發展也終將會因為資源短缺和環境惡化問題而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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