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資源稅制的收入分配體制不合理
我國現行資源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征收資源稅獲得50%的收入。這樣會導致地方政府對本地區資源的過度開采,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更不利于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目前,資源稅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他資源稅歸地方,看起來是中央與地方共享,其實地方稅占了很大的一部分,這樣的分配格局不利于中央對于地方資源的宏觀調控,特別是中央對于一些節能降耗和新能源開發項目的支持力度會降低,不利于低碳技術的研發投入,同時這種分配格局會促使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濫用現有資源。
5.資源稅制中缺乏獎懲措施
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制并沒有真正體現“污染者付費原則”和“生態破壞者付費原則”,也就是對一些企業嚴重的污染行為,高耗能設施帶來的能源浪費行為沒有設置嚴厲的懲罰措施或措施不力;也沒有對于那些致力于研究、推廣、引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提高資源利用率的企業實行相應的獎勵措施,并沒有在稅法中明確細致規定。低碳經濟是我國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對于破壞或者阻止其前進步伐的行為一定要給予嚴厲懲罰,對節約能源、低污染、低排放的行為給予獎勵,才能夠真正激勵行為人保護環境、節約能源。
三、國外發展低碳經濟的稅收制度借鑒
在低碳經濟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國也在積極地調整各自稅制以適應經濟的發展,更好地做到對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及對環境的保護。國外在發展低碳經濟中的稅收制度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1.國外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廣泛且細致俄羅斯、法國、瑞典等國將土地、森林、草原、灘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資源都列入資源稅征收范圍;荷蘭除了燃料稅、能源調節稅之外還開征了鈾稅、水污染稅、地下水稅等。
2.國外大部分國家資源稅采用從價計征的方式或者從價與從量相結合的方式俄羅斯資源稅采用的是從量稅與從價稅相結合的辦法,通過法典規定相關資源的最低稅率,同時最低稅率也并非一成不變,稅收管理局會隨市場價格水平和生產費用的變化而進行動態調整。動態稅率既調動了資源使用者的積極性,使資源得到有效開發,同時也為資源的合理儲備和持續發展提供了必要保障。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從量稅在抑制資源型產品產量的作用比從價稅的效果突出,但是從價稅在資源性產品價格上漲的過程中更能保證財政收入,所以在改革的過程中要對這兩種方法做好權衡。
3.資源稅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資源稅為中央和地方共享;英國資源稅是中央獨享并給予地方財政補償。中央占據大頭或者中央集權的稅制能夠加強中央對本國資源的管理,將中央與地方的利益聯系在一起,在利用資源加速經濟發展的同時,科學籌劃資源的利用方式,做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4.開征碳稅
在低碳經濟的背景之下,不少國家和地區針對全球氣候變暖的現狀開征了碳稅。碳稅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種,以保護環境為目的,通過對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含碳量的比例征稅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20世紀9O年代初,芬蘭、丹麥、荷蘭、挪威、意大利、瑞典等國家先后開始了碳稅的征收。據測算,丹麥在1988年至1999年減排二氧化碳達9%;芬蘭在1990年至1998年期間減排二氧化碳達400萬噸,減至總排放量的7%;荷蘭在1994年減排170萬噸;挪威在1991年至1993年三年的時間內減排2%~4%;瑞典減排至總排放量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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