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我國資源稅制的建議
我國的資源稅制改革已經孕育多年,并于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施行,這表明我國的資源稅改革已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對于資源稅的改革主要從三方面展開:一是原油、天然氣資源稅以其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計征;二是為了鼓勵一些低品位和難采資源的開采,提高資源回采率,對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實施減征資源稅的政策;三是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的納稅人暫按綜合減征率的辦法落實資源稅減稅政策①。這樣的改革推行勢必會推動新疆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為地方財政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有利于促進資源的節約利用和合理開發,但是這樣的改革只是一個起步,更為艱巨的改革之路還很長。面對低碳經濟勢在必行的發展趨勢,我國的資源稅制還存在著許多的問題迫切需要改革。國內許多專家建議我國應在開征碳稅之前先完善現有的資源稅收體系,使其能夠與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相適應。筆者同意此觀點,在當下我們應當先做好相關稅制的“綠化”工作,為碳稅的開征打下基礎,以下是對資源稅制改革的幾點建議。
1.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按照公平稅負的原則,應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將所有不可再生資源或者再生周期較長、難度較大的資源納入征稅范圍;將我國較為稀缺的再生資源納人征稅范圍;將資源供給缺乏,不宜大量消耗的綠色資源產品納入征稅范圍,提高資源稅制的“綠化”水平。按照“寬稅基、低稅率、少優惠”的基本思路設計征收范圍。資源稅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礦產資源,還應包括土地、森林、山嶺、草原、水、動植物、海洋、空間等自然資源以及社會資源。只有將自然資源、社會資源納人稅收管理的軌道,擴大資源稅的稅基,合理征收資源稅,國家財力得以加強,才能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資源。
2.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
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應從改革征收方式和提高稅率兩方面著手:一是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并行的征收方式。從量定額的征收方式只能反映資源由于優劣而存在的級差收益,稅額不能有效地隨市場上資源價格的變動而變動,從而導致我國資源在國際上一直處于廉價的位置。從價定率則是以征收對象的價格為基準,按照一定的比例計征,能夠充分反應價格的變動,調節產業結構。目前,最理想的定額方法是實行“從量定額”征收和“從價定率”征收并存的征收方式,對于市場價格上漲趨勢明顯的資源產品可以按銷售收入進行從價定率計征,而對于市場價格變化不大的資源產品可仍然沿用從量定額的計征辦法。二是在推行從價定率的征收方式時,還要注意稅率的確定。應當結合資源的稀缺程度、人類的依賴程度、資源及其替代品的開采成本及該行業利潤等因素來確定課稅稅額或者應稅稅率,同時可以依照資源本身的優劣和地理位置差異向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征收高低有別的稅額。首先,調高現有應稅資源產品的稅率。原油、天然氣、煤炭資源屬于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資源,應調高稅率;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等資源產品可以實現循環使用,但在對其開采和生產過程中會產生一些“三廢”物品,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應當提高其稅率。其次,新增應稅資源的稅率設定。對于再生周期較長的耕地資源、原始森林資源、海洋資源等和相對稀缺的水資源要適用高稅率,而對可再生資源和國家鼓勵的新型“綠色”能源實行低稅率,如地熱資源。最后,將稅率的設定與回采率的高低及地區環境指標有機結合,如回采率越高,環境質量越好,稅率越低,反之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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