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調整資源稅制的計稅依據
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點,應當取消資源生產環節的產品稅,改變現行資源稅以銷售量和自用數量為依據計算稅額的方法為按儲量計征。企業在占用一定數量的資源后,必須先根據儲量繳納資源稅,這意味著如果企業對其占用的資源不足量開采,就會使一部分稅款流失,從而促使企業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減少浪費,使資源稅真正體現出保護資源、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理念。在征稅過程中,要考慮資源的稀缺程度、企業自身的開采成本、行業利潤等因素,將稅額與企業對資源的回采率掛鉤,將企業對環境的破壞或者修復程度考慮在內,督促企業注重對資源的合理開采利用和對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重視。
4.合理劃分資源稅的歸屬
從法律上講,自然資源屬于國家和全體社會成員所共有,根據公平、效率、收益的原則,資源稅理應劃為中央稅,尤其是牽涉到國民經濟全局而且稅源豐富的資源稅更是如此(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把自然資源作為國稅,美國的一些地方也征收自然資源稅)。全國資源由中央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規范化和公平性,有利于保障全國人民擁有并使用資源的權利,可以防止地方出于私利導致對資源的過度浪費。同時,中央統一管理有助于資源管理措施的統一部署,有效地對資源進行開發,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也有利于中央將資源稅收人真正地用于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上,做到??顚S谩H缍砹_斯政府將水資源稅全部上繳國庫,收入專用于水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有效地提高了水資源的利用效率。所以,為了充分發揮自然資源的優勢,加強中央和地方對資源稅的征管,資源稅中除應劃給中央稅的那部分外,其他可作為共享稅。
5.資源稅制中設置獎懲機制
對于資源利用率比較高、節能環保的企業進行適度的鼓勵,例如對采用先進技術設備或低耗低排放行為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或者采取補償措施,使這些企業有信心繼續貫徹環保低排放的舉措并得到長足發展。而對于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企業,不僅對其課以重稅,必要時要求其停業整頓、改進技術,一定要將低碳經濟要求的低污染、低耗能、低排放貫徹到所有企業和居民的意識當中。當然,這就要求我們的資源稅制一定要加速完善,在有違反低碳經濟倡導的觀念的行為發生時,有法可依。
此外,碳稅在經濟效率、能源節約和保護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已經逐漸被國際社會認可,但是其推行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在我國遇到的障礙尤為突出。首先,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雖然發展速度十分可觀,但人均GDP還很落后,保障民生仍是當下的首要任務。其次,我國的能源以煤碳為主,其他可供低碳經濟發展的能源很少,發展低碳經濟存在障礙。最后,碳稅的開征必定會對石油行業產生影響。這也是碳稅在世界范圍內征收阻力一直很大的一個重要原因,當然在我國也不例外。我國在環保方面的技術發展比較落后,離低碳的要求還有很長的一段距離,所以碳稅一旦開征,石油行業及其上下游的相關產品必定受到沖擊,競爭力受到制約,這對于企業的生存以及我國的經濟發展都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所以,當前我國還不具備開征碳稅的條件,還不適宜開征碳稅,或者說我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稅收體系,適時開征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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