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無錫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無錫市惠山經濟開發區某印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該企業系整體遷建企業,遷建前向環保部門申報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檢查發現,該企業未落實環評要求,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一、一臺定型機、一臺印花機未按環評批復要求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廢氣經收集后直接排放;
二、燒毛車間的燒毛廢氣處理設施噴淋水沉淀池中的廢水未正常循環利用,而是通過私設的U型鋼槽(作為臨時管道)排至廠區西側的園區雨水管道中。
環境監察意見
?1、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環保驗收,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
?2、定型機和印花機印花烘干工序產生的廢氣須經收集凈化處理后排放,不得直排;
?3、燒毛廢氣處理設施噴淋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應當立即拆除。
環境監察結果
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和取證。調查終結后,對該企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驗收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2萬元整,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即公司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整;對該企業私自排放廢水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合計處以罰款人民幣47萬元。
防治污染,警鐘長鳴。企業從事有廢氣廢水等污染物排放的生產活動,應當了解相應的環保法律規定并切實遵守執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投產以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使已經配套安裝環保設施,還應切實保障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行,切不可心存僥幸,更不可偷排污染物,觸碰環保法律規定的高壓線。
相關法律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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